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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张玉勤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章中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某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为汽贸公司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乘客)。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驾驶员身亡、车辆受损。汽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汽贸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双方争执焦点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是无证驾驶?驾驶员马某某无户籍,持有表弟刘某某的户口簿办理临时身份证,以刘某某的户籍材料在当地车管所报名学习,自己参加考试取得“B”型机动车驾驶证。汽贸公司从交警大队调取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记录、机动车驾驶员桩考成绩单、机动车驾驶证、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驾驶员身份信息表等均可以证实马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其持有的户籍信息是刘某某,照片为本人的“B”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是有效证件。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均未直接认定马某某持有的户籍信息为刘某某的驾驶证属于无效驾驶证。最终,仲裁委认定马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有效证件,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裁决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经过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