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协主要职责
1. 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2.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3. 建立并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
4. 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5. 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6. 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7. 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8. 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9. 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10. 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11. 组织开展实习律师的教育培训、登记备案、考核工作;
12. 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13. 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14. 宣传行业整体形象和律师协会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15. 负责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16. 组织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17. 设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18. 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19. 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讨论和决定甘肃省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选举和罢免律师协会会长、理事等。
甘肃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全部是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并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甘肃省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共有理事37名。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是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对甘肃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甘肃省律师协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届理事、律师代表及会员组成。作为律师协会的工作机构,与秘书处相互配合,贯彻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专门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了4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指导全省律师业务的拓展及规范操作行为。负责对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律师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律师对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实务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
负责创造和维护律师执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益和执业权利,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律师惩戒委员会
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受理投诉,对会员违反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律师行业规范及对外联络委员会
负责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编纂工作,逐步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切合甘肃省律师执业及行业自律实际的,又具有适当超前性的、较为完善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负责甘肃省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公益事业活动;完善甘肃省律师协会网站;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专业委员会
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展,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了5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具体包括刑法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投资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
1. 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宣传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案例研究,总结执业经验,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
3. 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向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4. 组织律师的专业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
5. 参与国际组织和境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律师协会提出本委员会出国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6. 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文集。
7. 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专业性意见。
秘书处工作机构
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为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即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均应在甘肃省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3.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 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7. 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 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 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2.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3. 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个人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2.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3. 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5.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2.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3.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5.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6.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7.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8. 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9.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联系我们
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电话:0931-8871767;8870998
传真:8870998
电子信箱:gsslsxh@126.com
地址: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2号楼15楼
律协党组
职能: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布置的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律师协会党的建设规划和政治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等;对律师行业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党组书记:张克年
党组成员:赵荣春(正天和所) 尚伦生(东方人所) 陈煜斌(煜斌所)朱万润(铜城所) 崔皋平(律协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