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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应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肃天秦律师事务所-李燕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5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简要案情

郭某是赵某的孙女。俗话隔辈亲,但孙女郭某却将祖母赵某告上了法庭。是什么导致祖孙反目呢?起因是:郭某的父亲郭建某因为车祸导致精神障碍(智力相当于3至5岁的幼儿),获赔偿60多万。

郭建某与妻子赵某喜离婚多年,郭建某独自抚养郭某,其受伤后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的是年迈的父母赵某夫妇。

后郭建某之父去世。又过一年,郭建某所在小区拆迁。已成年的郭建某之女郭某见有利可图,便以祖母赵某年迈且侵害被监护人郭建某合法权益为由,到所在小区,意图变更郭建某的监护权。小区居委会经调查了解到,郭建某一直随其母赵某生活,便指定赵某为郭建某的固定监护人。

郭某对指定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

二、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判决结果及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要求指定其为郭建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因其无证据证明赵某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作为郭建某的成年子女,其父受伤后有义务照顾,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却在房屋即将拆迁有利可图时,试图通过变更监护人,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民法典》第31条第2款和第35条的规定,不管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在照顾被监护人时都应当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