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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周文杰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老王中年丧偶,因子女在外地工作原因不能在老王身边尽孝,故老王请一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小高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近20年,如今老高已是98岁高龄,自感时日无多,便立下遗嘱,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由长子继承,但老王念及保姆小高多年照顾自己的情分,考虑到自己死后小高在城市中竟无一立足之地,便希望多年照顾其起居的保姆小高可继续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直至“百年之后”,老王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老王可以以合同或遗嘱的形式赋予保姆小高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小高在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对老王的房屋进行占用、使用,无论老王房屋所有权是否转让,均不影响小高居住权的实现。

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来看,居住权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安居问题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如:离婚家庭中弱势一方的住房保障、照顾空巢老人的保姆居住等。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意味着居住权人依法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所有权,排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无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排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出租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