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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物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时应担责-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惠鹏涛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1)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把榔头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分析意见

答: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由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住户住宅将由原有的多层变为高层,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一直是近两年来一类非常典型的侵权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物业部门和公安部门不能及时跟进查清责任人造成一整楼的住户都承担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责任承担造成了无辜者担责,不利于体现责任自负的原则。本次《民法典》明确了公安和物业的责任,公安必须查清事实,查到责任人,有这样公权力的介入,社会生活安全提升,人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大的渴望,物业公司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类如时常在小区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在楼层相应位置安装监控设施,加大小区巡查力度,一经发现高空抛物的苗头必须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