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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

2017年2月1日上午10时,王某的母亲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财产等额分配给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公证程序完毕后归家,大儿王某的媳妇提出母亲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及生病住院均是其与王某共同照顾,其余三子女既不出钱也不出力,认为该遗嘱不公平。王某的母亲也深感愧对王某,于当日下午17时,在两位见证人及其余亲属的见证下,重新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决定将其名下财产的40%留给王某,其余60%等额分配给剩余三子女。2018年3月15日,王某的母亲离世,小女儿以公证遗嘱约定的分配方式将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判决结果:

判决按照2017年2月1日下午17时,王某母亲自书遗嘱的分配方案继承遗产,驳回小女儿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本案中,王某对其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第一份公证遗嘱明显与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不相符,间接造成了现在社会“老无所依”的社会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不再受到该约束,立遗嘱人随时都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不赡养老人还惦记老人财产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