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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伤谁担责-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李晓彤-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高空抛物业主、物业得担责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李晓彤律师

小刘在路过某小区楼下建设银行附近时,被该栋楼上坠落的高空抛物砸中头部,导致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640元,请问小刘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案件处理结果:

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小刘起诉整栋楼的使用者要求承担补偿责任。

分析意见及提示: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对于高空抛物而言,受害人一方可能是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法律在面对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考量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安全,因此遇到高空抛物的案件,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优先保障社会利益。

法谚常云“法无禁止既可为”,但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首先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就意味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该责任可能是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可能是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也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高空抛物的案件将会是日后侵权案件的重要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质证等具体问题,仍需不断探讨,仅以本文与大家浅显的探讨该类问题,不妥之处尽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