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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被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5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件事实

郭某与王某系白银某职业学院同班同学,且属于致远公寓432宿舍舍友。2016年4月24日19时许,郭某与王某在白银某职业学院致远公寓楼宿舍因使用网络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在相互撕扯之间,郭某将宿舍暖壶(内有开水)砸向王某,暖壶破碎后遗洒出的开水致使王某背部、胸部、颈部发生不同程度的烫伤。后王某向某市公安局报案,后经某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因郭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有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6428元。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程序,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应对被害人王某予以赔偿,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6428元。郭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依其所犯罪行并根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对其所处刑罚适当,不属量刑过重。但考虑上诉人郭某系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此次又系激情犯罪,二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某的处刑部分,对郭某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意见

本案被告人郭某的一审和二审辩护律师是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

王伟律师认为,郭某与王某均系白银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且是同班同宿舍同学。在涉案伤害发生前,两人之间无任何矛盾纠纷,只因宿舍用网的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对本案所涉冲突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郭某并无预谋进行伤害王某的故意,其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伤害犯罪事实,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积极给王某赔偿,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因此,请求法院本着挽救和教育的目的,能够对郭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给予郭某悔过自新的机会,让其继续顺利完成学业。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在校大学生犯罪,郭某虽属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思想单纯,易于冲动,未能理智妥善地处理舍友同学之间的关系,在一时冲动下,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带来了损害,也使自己被刑事追诉,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人民法院根据郭某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有认罪悔罪表现、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王某的谅解等实际情况,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使能够郭某回归校园,继续完成学业,既体现了教育挽救的原则,也使郭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达到了应有的刑罚教育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对公民普法教育的意义

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对一时冲动触犯刑律的学生,根据其犯罪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其一个回归学校完成学业的机会,既能彰显教育与挽救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则,体现法律的宽容和谦抑性,又能使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深该的认识,从而改过自新,自觉矫正自己的行为,有效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强化对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