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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好律所】周剑: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2日 来源:法治甘肃网 作者:徐嘉 点击量: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

——记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剑欧

周剑欧律师

2014年9月省内某县某中学九年级学生,时年不满16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收到一审判决后,其家属辗转来兰州找到周剑欧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都是为人父母,看着被告人父亲恳切的眼神,我无法把拒绝的话说出口。”周剑欧说。

接受委托后,周剑欧立即驱车赶赴当地法院,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资料,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王某某非共同犯罪,其行为仅构成鉴定意见中的外力作用导致被害人横膈膜肌抬高致呼吸困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此案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有了一线转机,而被告人家属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面对此种情况,周剑欧决定对此案由事务所内部进行法律援助,家属授权周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辩护工作。发回重审阶段周剑欧律师锲而不舍,请教相关专业人员探讨专业知识,深入研读文献资料,抽丝剥茧,进一步发现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鉴定结论中被害人死亡原因,坚持提出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殴打行为对被害人致伤程度无直接、客观证据证明,不当救治属过失,且救治行为所产生危害后果并非伤害行为的延续,被害人死亡绝非被告人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再次审理后县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是对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并未采纳。对此结果其家属表示满意,但面对未成年的被告人,这份有罪判决对他的影响是终生的,为了这个在校读书且之前并无劣迹的孩子,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奋力争取一下,周剑欧律师通过与其家长沟通后,继续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抢救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用力比例进行了再次分析,二审法院组织检察员、辩护人、鉴定人就该份证据进行问询,周剑欧考虑到鉴定人从外地赶来时间紧张,法官工作的琐碎辛劳,委托人更亟待一份公正判决来为自己行为予以正名,他在处理完当天兰州的庭审立即驱车赶往天水,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大家的时间,他的午饭仅仅是三颗水果糖,他在因血糖低导致头晕恶心的身体状况下,仍坚持完成了工作,发表了充分的证据分析意见。

当证据问询结束后,周剑欧后背已汗水浸透,与大家道别分开后,回到宾馆瘫坐在椅子上,一碗方便面充饥后,又立即与委托人家属就当天的情况进行反馈沟通。待一切工作暂时结束后,他才想起当天是孩子中考出成绩的重要日子……

周剑欧1999年执业, 2002年创办“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2006年至今担任该所主任职务。在十八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奉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执业理念,以深厚的业务理论为基础,以勤奋敬业的执业态度为准则,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以满腔热情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委托人的好评。

公诉机关指控时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支行副行长的被告人马某某,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合计收受贿赂9万元。周剑欧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并阅看了全案卷宗以后,对本案作出了准确的分析,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定性不准确且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基于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向办案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争取办案人员在庭前对案件具有客观的认识,同时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本案在律师发表两次辩护意见以后,办案人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这个案子对司法实践当中,长期争执的在国有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认定标准及定罪和对收贿款用于公务支出应当予以扣除的问题予以认可具有示范性的作用。

辛勤耕耘了,终会收获丰硕的果实。周剑欧于2008年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聘为廉政监督员,2009年被兰州市司法局和兰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2013年评为“兰州市十佳青年律师”,2014年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评为“全省优秀律师”,担任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