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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叶期中
执业证号:
律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叶期中,男,1960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科(法律专业),毕业于兰州大学,民革党员。现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鑫报》法律专家团吸收为知名专家。

     1969年随父母下放到原籍农村,恶劣的生活条件,磨砺了诚实、坚强的性格;1983年被招工到江西赣县小分煤矿工作,艰苦的工作环境,练就了吃苦耐劳、踏实勤奋的品质;1986年起在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从事三产 、行政管理工作多年,熟悉企业管理工作。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办理各类案件二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千万元。其中不乏有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连续六年被评为“优秀律师”
      擅长办理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房地产行政、民事案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执业特点:敬业、进取、勤奋、真诚,思维敏捷、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沟通,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
承办过原景泰县看守所所长火德兴徇私舞弊及私放在押人员案、李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冰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进孝贩毒案,原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曹庆中挪用公款案、原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房产管理处处长曹碧生受贿案、杨某某偷税案、甘肃省首例利用假购物券诈骗案---刘青彬、刘建华等诈骗案;赵延俊等票据诈骗案;陈晓龙、曹勇、焦炳章冒充军人诈骗案、原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石星光被害案等省内外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闻名全省乃至全国的马进孝贩毒案,法院采纳了指控马进孝犯毒品罪定性不准,罪名不能成立及马进孝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石星光被害案受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该案第二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被告人杨某死刑改判为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代理的典型民事案件有:史晋诉中共甘肃省委《党的建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案(代理《党的建设》杂志社胜诉);张天义诉《甘肃青年报》名誉权侵权案;兰州汽车东站诉《兰州晨报》名誉权侵权案(代理汽车东站胜诉);兰州泰瑞食品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兰州分行票据纠纷案;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营业部诉中国有色工业西北设备供应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院货款纠纷案(代理兰州有色冶金设计院胜诉);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诉宝鸡秦星塑胶有限公司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案(代理天桥公司胜诉);北京汉邦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兰州昱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昱帆集团公司胜诉)。
另外,代理过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第八购销站诉皋兰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渭源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蔡天明等诉临洮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案;王荣生诉临洮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案以及轰动全省乃至全国的成县115户村民诉成县人民政府、成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案等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担任过甘肃新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鑫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人大培训中心、兰州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国安民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甘肃广播电视报、卓尼县人民政府、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澳德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夏河安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多家单位提供合同起草及审查、管理制度完善、改制、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破产清算、公司创立、法人治理、投融资、项目审查、法律风险测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法律培训、纠纷协商处理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取得一定的成效,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奉行做律师先做人的原则。律师是一项崇高的职业,崇高的职业需要崇高品德的人来做。以热忱、严谨、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重素质修养,崇尚法治公正,诚信执业,扎实勤勉,获得了当事人的良好口碑。与此同时仍不断坚持学习、充实自己。参加过中国汉语言自修大学学习结业、甘肃省经济法律法规培训班学习结业、国际司法桥梁IBJ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培训班学习结业、IBJ甘肃地区刑事辩护培训研讨会学习结业。
   邮箱:yelawyer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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