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律协简介 新闻动态 诚信档案 律所介绍 专题报道 各地动态 专业委员会 律师天地
律协动态
兰州地区律师为甘肃省律师援..
刑事诉讼证据与量刑规范化培..
省律协刑委会专题讨论刑事诉..
甘肃律协刑委会关于刑事诉讼..
省律协支出第一笔互助金慰问..
专题报道
首届甘肃律师乒乓球大赛
人大律师学院培训专题
甘肃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众志成城 为5.12地震灾区募捐..
律师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诚信档案
关于取消李伟会员资格的决定
2009-5-8 发布
甘律协字〔2009〕6号 

关于取消李伟会员资格的决定 

被处分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8月生,原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规事实: 
  2006年12月,李伟在代理甘肃双星纸品厂土地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当榆中县人民法院将属于甘肃双星纸品厂所属的8.25亩土地拍卖并将拍卖款分配给执行申请人后,李伟于2007年10月26日将余款50000元领取后存入银行,案发后由其妻吴某退交。 

  2007年10月,李伟找人私刻了甘肃双星纸品厂的公章,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邹某私自达成的土地转让协议上使用,并最终导致正在审理甘肃双星纸品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委会及邹某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将属于甘肃双星纸品厂的10亩土地非法转让给邹某。2008年7月2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李伟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李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经查,李伟原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成立后于2007年8月转入该所。 
以上事实,有榆中县人民法院(2008)榆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李伟犯罪予以处理的报告》等证据证实。 

  省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更不得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李伟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二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三)之规定,经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09年3月31日研究决定: 
  取消李伟的律师会员资格。 
  建议省司法厅吊销李伟的律师执业证书。  


 
发表评论 浏览评论
昵 称
标 题
内 容
验证码
[刷新]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甘肃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11 www.gs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甘肃律师网业务信箱:webmaster@gslawyer.com 联系电话: 传真: 陇ICP备06002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