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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李伟会员资格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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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8 发布 |
甘律协字〔2009〕6号
关于取消李伟会员资格的决定
被处分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8月生,原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规事实: 2006年12月,李伟在代理甘肃双星纸品厂土地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当榆中县人民法院将属于甘肃双星纸品厂所属的8.25亩土地拍卖并将拍卖款分配给执行申请人后,李伟于2007年10月26日将余款50000元领取后存入银行,案发后由其妻吴某退交。
2007年10月,李伟找人私刻了甘肃双星纸品厂的公章,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邹某私自达成的土地转让协议上使用,并最终导致正在审理甘肃双星纸品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委会及邹某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将属于甘肃双星纸品厂的10亩土地非法转让给邹某。2008年7月2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李伟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李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经查,李伟原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成立后于2007年8月转入该所。 以上事实,有榆中县人民法院(2008)榆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李伟犯罪予以处理的报告》等证据证实。
省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更不得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李伟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二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三)之规定,经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09年3月31日研究决定: 取消李伟的律师会员资格。 建议省司法厅吊销李伟的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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