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司罚决字(2010)第01号
当事人:常东飞,男,1966年1月16日生,大学文化,甘肃锦天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30号701室。
经查明,2008年9月10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常东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常东飞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刑二终字第0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行政处罚立案后,依法向常东飞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常东飞表示不申请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常东飞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并经2010年10月22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
给予常东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