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律协简介 新闻动态 诚信档案 律所介绍 专题报道 各地动态 专业委员会 律师天地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一句话新闻
律协动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律协动态
省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
全国律师代表签署《文化产业..
吴明明 王禄维深入白银市调..
甘肃省律师协会朱万润副会长..
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召开年会
专题报道
首届甘肃律师乒乓球大赛
人大律师学院培训专题
甘肃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众志成城 为5.12地震灾区募捐..
律师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通知公告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信访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1-12-8 发布

甘司发〔2011〕82号

  各市州司法局、信访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信访办: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制定了《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1〕39号)和《甘肃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政府信访部门,指导律师协会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律师协会组织安排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律师协会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信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律师参与信访值班,提供一般咨询,每天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参与协调、会商听证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每息诉罢访一件,补贴应不低于2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信访补贴由信访部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信访部门安排,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为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法律论证、听证会商,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接待群众信访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分析背景,摸索规律,及时向信访部门提供意见建议。

  第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程序: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制度, 根据信访部门要求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

  (二)值班律师接待来访人员,须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开展工作;

  (三)值班律师接待来访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及时疏导,并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基本情况、上访事由和处理意见建议,为信访部门依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律师可通过担任信访部门法律顾问、参与领导干部接待日、对领导干部包案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跟踪服务、参与专项接访等方式,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信访部门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对于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工作,听取汇报,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双方共同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每半年、年终由信访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分析。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及时表彰奖励,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浏览评论
昵 称
标 题
内 容
验证码
[刷新]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甘肃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11 www.gs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甘肃律师网业务信箱:webmaster@gslawyer.com 联系电话: 传真: 陇ICP备06002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