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司办发〔2011〕188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和《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1〕39号精神,依法推进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执业律师权益,现就依法推进全省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律师事务所应以所为单位,建立律师事务所基本社保账户,及时为所内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集中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推进律师参与社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社保登记制度,律师事务所建立起基本社保账户后,须到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掌握推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管理。
三、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度检查考核时,律师事务所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未能提交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因律师个人原因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视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律师事务所未在社保部门建立基本社保账户、未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须尽快办理。所内律师通过原企业和单位已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将其社会保险纳入律师事务所基本社保账户中;若转户有困难或投保人不愿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基本社保账户的,律师需提供原企业或单位已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并在2013年1月1日前务必将个人社保账户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基本社保账户中。
律师事务所推进律师参加社保基础性工作,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将在2012年部署的年度检查考核中检查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