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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伦生 东方人律师所】关于加强我省律师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1-8-15 发布

 

 

      目前,我省律师总量已经超过2000人,达到历史高位。张晓兰副省长在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充分肯定,我省广大律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关注基层、关注民生,恪守职业道德,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加快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制约律师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还很多,有关律师行业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近年来,我省律师队伍中先后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数名律师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这些负面典型反映出的问题是: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服务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和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有的律师缺乏敬业精神,不恪尽职守,工作敷衍;有的律师缺乏专业素养,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等等。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个别律师身上,但损害的是律师队伍的形象,制约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反思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于律师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我省律师教育工作,创新律师教育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律师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律师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工作。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广大律师的头脑,对于确保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确保律师的政治本色,切实肩负起律师的神圣使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不容否定,律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个别律师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乏职业信仰不无关系。有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为了一些群体或者个体的利益,不顾社会大局,怂恿或暗示当事人采取极端措施,如围堵党政政机关大门或道路,向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维护其利益的目的。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能够达到一定的目的,实质上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为代价的。法律上的利益应当是合法的利益,任何人取得利益不仅要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的途径也必须合法。否则,所谓的利益就缺乏正当性、合法性根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总会遇到一些利益冲突,如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等等。当面对这些利益冲突时,有的律师缺乏对这些利益冲突的价值判断,搞不清楚孰轻孰重,容易出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采用错误方法的问题。应当说,律师在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准确实施出现冲突时,决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更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宪法法律至上”,解决的就是法律信仰的问题。这对于广大律师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法律职业人,广大律师必须建立法律信仰,没有法律信仰,律师的执业行为就可能偏离法律的轨道,就可能出现曲解法律甚至亵渎法律的行为。因此,必须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的工作,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职业道德,没有职业道德支撑的行业不可能成为健康发展的行业。我国法律教育的先驱者孙晓楼先生早就说过, “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对于律师来说何尝不是如此。2009年初,当事人李某为了在与妻子离婚时能够多分割财产,找了苏某等七人作为原告,将李某和其妻樊某作为共同被告,分别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李某为了达到此目的,还自己承担律师费委托L律师作为七名原告的代理人,代理原告与自己进行诉讼。在准备诉讼期间,李某根据L律师的要求提供了原告的省份证复印件及李某补写的借款凭据等资料。L律师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起草的民事诉状、委托代理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上代替原告签名。经法院查明,苏某等七名原告中,三名原告与李某和其妻樊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四名原告虽与李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七名原告在诉前和诉讼初期均不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之事。在法院调查时,七名原告均不认可L律师代理诉讼之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七名原告的起诉,L律师随后受到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这是律师缺乏职业道德的典型表现,为广大律师所不齿。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广大律师职业道德的养成,让广大律师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依靠良好的职业道德发展起来的行业,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的行业。律师行业应当成为、必须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行业。

      (三)加强律师的专业素质教育

      社会发展到今天,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特征已经非常明显。新知识层出不穷,新信息时时更新。即使接受了法科教育、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如果不及时 “充电”、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知识,也不可能胜任新形势下社会对于律师工作的要求。近年来,司法部领导强调要培养一大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复合型律师人才,这就对于新形势下律师的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工作是社会性的工作,更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离开了专业性就没有了律师工作的特性。一个律师如果连基本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都不掌握,服务质量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和水平,也就很难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很难获得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也就难以完成。因此,加强对律师的专业素质的教育,同样非常重要。当然,律师的专业素质的教育内容,除了对于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的学习、教育外,还应当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国际形势以及医学、哲学等相关科学领域的知识以及律师的新型业务技能。虽然我们提倡律师应当有专业重点或进行专业化分工,但只有具备了基本的知识和素质,才可能做到专业化。文学家所说的“功夫在诗外”,正是这个道理。

      在我省律师教育工作中,还必须重视对于年轻律师的重点培养(省律协教育委员会正在筹建优秀青年律师库,拟与青年律师委员会一起从明年开始把青年律师的培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和少数民族地区律师的培训教育。这是保证我省律师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

      2011年7月,我省已经尝试了首次少数民族地区律师的培训教育,获得了广大律师的广泛好评。建议省律协将少数民族地区律师的培训制度化、长期化。

      二、加强律师教育工作的基本方式

      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必须改进教育方法、创新教育模式,充分体现我省律师教育工作的特色。

      (一)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此,律师协会成立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目的就是通过专业交流,达到教育、提高的目的。今后,我们将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与律师的教育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吸收广大律师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使每个专业委员会的每一次活动,都变成对律师的一次性教育活动。今年以来,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将活动安排在平凉、张掖等地举办,并吸收当地律师参与,有效扩大了受众范围,使更多律师接受了教育,这是成功的经验,应当继续推广。

      (二)聘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

      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前沿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最传统、简单易行的方法还是聘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辅导。在专家、学者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理论学者讲理论,也要选择实务专家讲操作,把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2010年,省律协刑委会聘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为我省律师举办前沿问题的专题讲座,很受律师的欢迎。

      (三)组织专业研讨班、经验交流会及业务评奖等活动

      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有一定成功的经验或好的做法。举办专业研究班、经验交流会(如刑委会组织的刑辩律师沙龙等)或组织业务评奖等活动,既能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又可以搭建律师之间互相交流平台,促成律师之间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在这方面,我省律协重视不够,多年来未进行过评优和表彰,应当予以加强。

      (四)充分发挥“讲师团”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教育面

      省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旨在加强律师教育工作的“律师讲师团”。几年来,“讲师团”成员共计为全省律师讲课、培训30多场(次),受众达3000余人次。

      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很好地利用本土资源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办法。应当进一步调整、优化“讲师团”的力量,改进“讲师团”的运行模式,一方面为全省各地日常的律师培训工作提供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专门培训,让讲师团在律师教育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加强与全国律协的协调,请求全国律师在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和支援。

      (五)走出去,请进来,扩大地域交流

      前几年,省律师协会与上海律师协会达成培训的协议,我省每年选派律师到上海参加培训活动。这种让我省律师走出去的培训方法,开拓了律师的视野,效果很好。同时,我们也采取请外地律师来甘肃“传经送宝”的方式,教育和培训甘肃律师,效果明显。

      今后,还应当积极探索这种有益的方式,加强律师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我省律师积极参加诸如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区域性的专业活动,让律师通过参加这些活动拓展视野、接受教育。另外,加强省内律师间的协作、交流也非常重要,要创造条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省律协为了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论坛等活动,制定了优惠措施。对于向论坛投稿并入选的律师,参会的会议费由省律协承担。这一措施也激发了广大律师参与的积极性。2011年第四届西部律师论坛,我省律师提交论文16篇,其中9篇论文获奖。这是我省在参加所有专业论坛中提交论文最多的一次。

      (六)加强《甘肃律师网》的力量,积极探索远程教育

      《甘肃律师网》是我省律师了解信息、发表观点、互相交流和宣传甘肃律师的重要平台,应当加强《甘肃律师网》的力量,改版扩容,增加信息量,适时开放“律师论坛”,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多的资讯服务。把《甘肃律师网》办成甘肃律师离不开的网站。

      远程教育具有不受时间、地域、人数限制的特点,成本低、效果好,已被全国部分地方律协作为律师教育的主要方法。西北政法大学于2008年开始举办、省律协刑委会承办的“刑事辩护远程培训”, 目前已经成功举办四期, 我省已有45名律师参加了培训,普遍评价较好。这为我们开办远程教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全国律协已经开通律师培训远程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也有类似培训方式。我们应当研究这种教育方式在我省实施的可行性,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付诸实施。让律师足不出户就可获得有益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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